有关文本的一般信息
- 编号: 393/2026/NĐ-CP,由河内政府于2026年10月20日发布(由总理、副总理范氏清茶签署)。
- 依据:第63/2025/QH15号《政府组织法》和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应内政部长的要求。
- 生效:自2026 年 12 月 5 日起。自此日起,2025 年 8 月 7 日的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将失效。
- 结构: 5章,37条,4个附录(简介模板、11个内部商旅服务行业名单、文化艺术体育专家名单、定期报告模板)。
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劳动法》关于发放、补发、延期、撤销工作许可证和不发放工作许可证的证明的条件、顺序和程序的条款(《劳动法》第154条和第157条)。
受监管的工作形式(第 2 条)
外国工人以下列形式之一来越南工作: 履行劳动合同;在企业内部流动;执行国内外组织之间的合同或经济和社会协议;合同服务提供商;提供和销售服务;志愿者;负责建立商业存在;从国外组织转移;参与招标包和项目;外国代表机构成员的亲属;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或出资额低于30亿越南盾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成员;与驻越南外交使团和外国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需要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雇主包括机构、组织、企业、承包商、驻越南的外交使团以及依法获准经营业务的个人。
解释一些重要概念(第3条)
- 企业内部调动:在进入越南之前至少连续12个月受雇于外国企业的经理、行政人员、专家,暂时调动到在越南设立的同一企业的商业机构。
- 商业存在:拥有外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外商代表处、分支机构;商务合作合同外国投资者执行办公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
- 合同服务提供商:在越南没有商业存在的外国企业工作至少24个月的外籍工人,并来越南履行与越南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
- 短期工作:总累计时间1年内不超过90天(从1月1日到当年最后一天)。
- 提供服务:不超过90天,仅协商服务消费,不从越南任何来源收取报酬。
四组岗位及条件(第4条)
| 岗位 | 主要条件 |
|---|---|
| 经理 | 企业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企业管理者或者机关、团体的首长、副首长。 |
| 首席执行官 | 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负责人;或某个领域的领导者和直接操作者,并具有适合预期工作职位的至少02年经验。 |
| 专家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 大学学位或更高学历或同等学历以及至少 02 年相关经验; (b)战略技术和战略技术产品清单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c) 拥有根据法令中排名世界前 500 名的机构的大学学位,在科学技术方面成绩优秀或以上,并具有至少 01 年的工作经验; (d) 文化、艺术和体育专家(按附录三); (d) 教育机构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方面的专家; (e) 至少 5 年适合预期职位的工作经验。 |
| 技术劳动 | (a) 拥有至少 01 年的培训和至少 02 年的相关经验;或 (b) 拥有至少 3 年相关经验。 |
文件的权威和合法化(第 5 - 7 条)
- 省人民委员会有权在雇员预计工作的地点发放、补发、延期和吊销工作许可证和不合格工作许可证证明。如果您为多个省市的雇主工作,则管辖范围属于该雇主总部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向主管机关下放和授权。
- 外国文件(护照除外)必须领事认证(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法律规定豁免的情况除外)、翻译成越南语并经过认证。
- 司法记录卡:如果申请是在线提交的,并且主管部门利用司法记录数据库中的信息,则雇主不必提供犯罪记录卡;处理时间从收到挖掘结果之日起计算。
不需办理工作许可证的情况(第八条)
除劳动法第154条第3款至第8款规定的情形外,该法令还列出:
-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成员出资30亿越南盾或以上;股份公司出资额3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
- 使用不可退还援助、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或优惠贷款为计划和项目提供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任务的人员。
- 经外交部认证的新闻记者;持有公务护照的在国家机构、政治和社会政治组织工作的人员;根据国际条约的外国代表机构成员的亲属。
- 负责建立商业存在的人;志愿者。
- 临时就业人员(如产生雇佣、使用劳动、支付工资的关系,则必须按劳动合同申请工作许可);按与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11个服务行业内部流动人员(附录 II)。
- 在教育机构工作的外国人(教学、研究、转移国际教育项目;STEM、科学、技术、数字化转型、金融、经济、工商管理领域的硕士或以上学历;博士;教授、副教授)。
- 根据第 221/2025/NĐ-CP 号法令持有特殊免签卡的人士;战略技术类别的专家及其亲属;国家人工智能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吸引了人们。
文件、截止日期和认证程序(第 9 - 11 条)
- 基本文件:按照01号表格提出书面请求;不超过12个月的健康检查证明(或在国家卫生系统上连接和共享的结果); 02 张 4 厘米 x 6 厘米白色背景照片;有效护照身份页复印件;司法记录卡签发时间不超过6个月;证明案件的文件不受许可。如果该机构可以从国家数据库中挖掘文件,则可以免除这些文件。
- 提交时间:距预计工作日至少10个工作日但不超过60天;直接、邮寄、通过授权服务机构提交至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
- 解决时限:自收到完整文件(02号表格)起05个工作日;如果不予批准,他们必须在0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明确说明原因。
- 认证期限:根据任命文件、合同、营业执照的期限...但不超过02年;特别是11个服务行业的内部旅行不超过03年。
- 某些情况只需通报:如出资30亿越盾的业主/会员、董事会成员、记者、代表机构成员的亲属、负责建立商业存在的人员、短期工作、教授/医生教学、持有特殊签证豁免卡...不必办理颁发证书的程序,但雇主必须至少通知主管当局预计开始日期前 03 个工作日。该机构在 03 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库中的信息。
- 稳定、定期更换工作地点:至少提前03个工作日通知。
认证的重新颁发和更新(第 12 - 18 条)
- 有效证书丢失或损坏时补发;更改全名、国籍、护照号码、更改雇主名称,但不更改身份证号码或税码;或变更总部、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地点。
- 延期:在到期日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但不超过90天提交; 05个工作日内解决;只能续订一次,最长期限为02年。
- 已经延长的人,如果继续从事相同职位、领域的工作,必须至少在工作许可到期前10个工作日但不超过60日内办理重新办理手续。
工作许可证:文件、截止日期、程序(第 19 - 30 条)
工作许可申请材料(第十九条)
- 根据03号表格解释需要使用外国工人并申请工作许可证的文件。
- 健康证明不超过12个月。
- 有效护照身份页复印件。
- 签发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司法记录卡(或从数据库中提取)。
- 02 张 4 厘米 x 6 厘米白色背景照片。
- 根据第20条,证明工作形式的文件和证明职位(经理、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的文件:文凭、证书、证明雇主在国外工作年限的文件、公司章程、任命和调动决定……
拥有先前许可证或证书的人可以使用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数据库中的信息来证明多年的经验。
期限和程序(第 22 - 23 条)
- 提交时间:距预计工作日至少10个工作日但不超过60天。
- 解决时限:自收到完整文件(按04号表格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果请求未获批准或不予批准,必须在03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说明原因的书面答复。
- 许可期限:根据其中一个案件的期限(预期劳动合同、外方任命文件、合伙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但不超过02年。
- 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实施形式以及与外交使团和外国组织合作,在获得许可后,双方必须在预计工作日期之前根据越南法律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 定期、稳定地变更工作地点:至少提前 03 个工作日通知。
- 更换用人单位:持有效证件的人员,想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为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必须办理换发工作许可证手续(第21条)。
许可证的重新颁发和更新(第 24 - 30 条)
- 在许可证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补发;更改全名、国籍、护照号码、雇主名称(请勿更改身份证号码或税码)。
- 延期:在到期日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但不超过90天提交;该机构在05个工作日内解决;只能续订一次,最长期限为02年。延期后,双方须在预计复工日期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形式)。
吊销许可证和证书(第四章)
- 工作许可证在以下情况下被收回:根据《劳动法》第156条第2至7款失效;雇主或外国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办理或延期;劳动者被驱逐;被暂扣、拘留或执行刑罚;死亡,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失踪。
- 程序:从工作许可证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雇主应收回并提交给发证机关并附报告(如无法收回须说明理由)。对于其他情况,有权机关作出收回决定,并通知雇主和公安部。
- 不符合认证内容作业的,吊销无证证明;外方宣布不再继续在越南工作;雇主终止运营;违反发行、补发、延期规定的;驱逐;暂予拘留、拘留或者执行刑罚;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提款期限也是10个工作日。
雇主的责任(第37条)
- 严格执行关于外国劳动者的规定;招聘、使用要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满足自身直接需求,并且不得将外国劳动者派遣。
- 招聘技术专长和经验不低于要求的外国人;岗位、形式、地点、工作期限等信息须与招聘公告一致。鼓励在国家就业交易所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布招聘广告。
- 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管理外籍劳工信息; 每年 6 月 5 日和 12 月 5 日之前根据附录 IV 定期报告,或在主管部门要求或外籍工人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定期报告(数据库中已使用的信息除外)。
- 如实申报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构:内政部负责开发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外籍工人数据库,并与国家移民数据库相连;公安部指导司法笔录信息利用替代司法笔录卡;省人民委员会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定期向内政部报告。
过渡性规定(第35条、第36条)
- 根据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和第 70/2023/NĐ-CP 号法令(修订第 152/2020/NĐ-CP 号法令)已签发、重新签发和延期的不受工作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限制的证明将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并将根据新法令重新签发和延期。
- 2026 年 12 月 5 日之前提交的签发、重新签发、延期和撤销申请将继续根据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予以解决。
- 根据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为以企业内部调动的形式技术劳工职位颁发的认证和许可证将继续使用直至过期,如果满足第 4 条第 3 款 e 点的条件(至少 05 年相应经验),将为专家职位重新颁发和延期。
- 根据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第 4 条,由省人民委员会下放和授权的机构继续履行其任务,直至省人民委员会发布新的规定。
- 在本法令生效之前根据第24/2026/NQ-CP号决议提交的延期文件继续根据该决议解决。第24/2026/NQ-CP号决议(2026年4月29日)第四部分第1.2节附录I.2第1条和第2条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
2026年12月5日前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
- 制作一份当前工作的所有外籍工人的清单,明确说明职位(经理、行政人员、专家、技术工人)、许可证或证书到期日期以及工作类型。
- 根据第四条审查每个人的经验条件(特别是内调技术人员,在重新授予或更新时可能需要转为专家职位)。
- 申报时间表的计算:申报期限从截止日期前90天延长至10个工作日;新拨款将在预计工作日期前 60 天至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许可证只能更新一次,然后必须颁发新的许可证。
- 尽早准备外国文件(领事认证、翻译和认证),因为这往往是最耗时的步骤。查看更多信息:外国文件:犯罪记录、领事认证。
- 根据附录四安排定期报告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之前。
- 在许可证授予或续签后预计工作日期之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查看更多: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期限、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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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文为第393/2026/NĐ-CP号法令主要内容的摘要。在办理具体手续时,请参照正式文本、附录及当地主管机关的指导。Nhân Kiệt可以通过联系页面协助您审核外国劳工的资料并为您的企业安排续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