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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2025实施细则法令

第318/2025/NĐ-CP号法令:劳动登记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2025年12月12日第318/2025/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就业法》中关于劳动登记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若干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部分登记义务将按时间表执行(自2026年7月1日和202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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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025/NĐ-CP号法令:劳动登记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文档信息

  • 编号:318/2025/NĐ-CP
  • 文档类型:法令
  • 政府
  • 发布日期: 12/12/2025
  •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部分登记义务将按时间表执行(自2026年7月1日和2027年1月1日起)
  • 指导: 2025年就业法
  • 规模: 3章,25条

调节范围

本法令根据第74/2025/QH15号《就业法》的以下条款,规定了劳动登记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1. 劳动登记信息和劳动者数据库;关于劳动登记档案、程序、手续、登记地点的规定;关于接收、管理、开发、连接、共享、使用劳动者数据库的规定,依照第74/2025/QH15号法律第17条第6款规定。

2. 劳动市场信息系统、劳动市场信息,依照第74/2025/QH15号法律第19条第3款、第20条第3款规定。

目录

注意: 本页提供按照政府公报发布的全文《第318/2025号政府法令》,供企业查询。如需支持应用于企业,请联系 Nhân Kiệt。

318/2025/NĐ-CP号法令全文,详细规定了《就业法》中关于劳动登记和劳动市场信息系统的若干条款

有效状态(10/2026):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部分登记义务按时间表执行(从2026年7月1日和2027年1月1日起)

根据政府公报发布的全文。来源:政府公报 – 第318/2025/NĐ-CP号法令。

签署人: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法律规范性文件

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文件号:318/2025/NĐ-CP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25年12月12日

法令

《就业法》中关于劳动登记的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

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根据2025年第63/2025/QH15号政府组织法;

依据《就业法》74/2025/QH15号;

根据内政部长的提议;

政府颁布了关于《就业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的法令,涉及劳动登记和劳动市场信息系统。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法令根据第74/2025/QH15号《就业法》的以下条款,规定了劳动登记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1. 劳动登记信息和劳动者数据库;关于劳动登记档案、程序、手续、登记地点的规定;关于接收、管理、开发、连接、共享、使用劳动者数据库的规定,依照第74/2025/QH15号法律第17条第6款规定。

2. 劳动市场信息系统、劳动市场信息,依照第74/2025/QH15号法律第19条第3款、第20条第3款规定。

第二条 申请对象

1. 劳动者按照第74/2025/QH15号法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

2. 用人单位按照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

3. 与劳动登记、劳动者数据库相关的机关、组织、个人;建设、管理劳动市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 劳动登记

第1条

档案、程序、注册手续、调整

劳动登记信息

第3条 劳动登记对象

1. 劳动者属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第2条第1款规定参保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

2. 正在就业且不属于参保强制性社会保险对象的劳动者。

3. 失业人员是指没有工作、正在寻找工作并且愿意工作的人员。

4. 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武装力量人员不进行本法令规定的劳动登记信息登记和调整。

5. 劳动者自行申报劳动登记资料,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雇主有责任在招聘、更换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本法令规定,收集、申报并提供劳动者的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4条 劳动登记信息

1. 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和出生名;个人身份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民族;现居住地(常住地或暂住地)。

2. 关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能证书及其他证书的信息组,包括:

a) 已获得的最高普通教育学历信息;

b) 职业教育的学位、培训领域信息;高等教育信息;

c) 已获得的国家职业技能证书信息;

d) 其他证书。

3. 关于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的信息组,包括:

a) 当前就业信息,包括:职位、职业名称、职业、合同类型、工作地点;

b) 雇主信息,包括:雇主名称;代码;类型;总部地址;经济行业;

c) 失业状况信息,包括:失业时间;失业原因;

d) 关于就业需求的信息是关于希望获得的工作的信息,包括:职业、合同类型、工资水平和福利制度、工作地点。

4. 关于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信息组,包括:

a) 有关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情况信息,包括:社会保险号码、类型、社会保险种类。

b) 有关享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信息,包括:待遇类别、享受待遇的时间。

5. 有关特征、特殊情况的信息组,包括:

a) 残疾人信息;

b) 贫困户、接近贫困户、有土地被征收户的信息;

c) 革命功臣亲属的信息;

d) 已履行兵役义务、人民公安义务者的信息。

第5条 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的劳动者劳动登记的档案、程序、手续

1. 劳动登记档案是根据第41/2024/QH15号法律第27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保险参加登记申报表,其中补充本条例第4条第3款a、b项规定的信息。

越南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布社会保险参加登记申报表。

2. 实施的程序、手续:

a)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报表相关的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b)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交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登记、变更申请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指导文件规定,为劳动者登记或变更劳动登记信息;

c) 劳动者的劳动登记信息在被社会保险机构接收和处理后,将与劳动者数据库同步共享。

第6条 对于不属于强制参加保险对象的在职劳动者及失业者的劳动登记档案、程序、手续

1. 劳动登记资料为按本法令附带的样表填报的电子申报表。

2. 劳动登记形式:在线登记。

3. 办理程序及手续:

a) 劳动者登录国家就业交易平台(https://www.vieclam.gov.vn)或在电子身份认证应用VNeID上,选择注册、调整劳动者注册信息,并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填写电子申报表;

b) 劳动者注册系统接收、处理并在劳动者完成电子申报表后立即返回注册成功结果,如注册不成功,系统将反馈原因;

c) 劳动者的注册信息将更新并同步到劳动者数据库。

4. 劳动者如有求职需求,应按照政府关于就业服务的法令规定的表格,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注册求职信息,或通过国家就业交易平台(https://www.vieclam.gov.vn)或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应用VNeID在线注册。

第7条 劳动登记信息的调整

1. 当以下一项或多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调整劳动登记信息:

a) 根据本法令第4条第3款a项规定的职位、职业头衔、职业、合同类型、工作地点的信息;

b) 根据本法令第4条第3款b项规定的用人单位信息;

c) 由有工作状态变更为失业状态的信息;

d) 由有工作或失业状态变更为不参与经济活动(无工作能力或无工作需求)的信息。

2. 根据本条第1款a、b项规定,需要调整劳动登记信息的文件、程序和手续如下执行:

a) 如果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根据本条第1款a项规定更改劳动登记信息,则在根据本法第5条调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时,应同时调整劳动登记信息;

b) 对于正在就业且不属于强制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应按照本法令第6条的规定执行。

3. 关于本条第1款c项规定的劳动登记信息调整的文件、程序和手续,应按本法令第6条的规定执行。

4. 关于本条第1款d项规定的信息调整的文件、程序和手续,执行如下:

a) 劳动者登录国家就业交易平台(https://www.vieclam.gov.vn)或通过VNeID电子身份应用程序,选择登记、调整劳动登记信息,并根据本法令第6条第1款电子申报的内容,将就业或失业状态调整为不参与经济活动。

b) 劳动注册系统在劳动者完成电子申报表后,立即接收、处理并返回调整结果,如果注册不成功,系统将反馈原因;

c) 劳动者的调整信息将更新并同步到劳动者数据库。

5. 如果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需要更新补充信息,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 劳动信息更新的资料是按照本法令附带样本的电子申报表以及证明职业、工作地点的文件;

b) 登记形式、程序、手续按照本法令第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执行。

第2条

接收、管理、开发、连接、共享,

使用劳动者数据库

第8条 劳动者数据库

1. 劳动者数据库包括本法第4条规定的信息。

2. 关于劳动者的数据被收集、更新并同步到劳动者数据库,包括:

a) 本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经核实后,从国家人口数据库中获取;

b) 本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从教育部的专业数据库中提取、选择、连接、共享;

c) 本条例第4条第3款第a、c、d项及第5款第c项规定的信息,从内务部的专业数据库中提取、选择、连接、共享;

d) 本条例第4条第3款第b项规定的信息,从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及其他相关数据库连接、共享;

đ) 本条例第4条第4款规定的信息,从国家社会保险数据库中提取、选择、连接、共享。

e) 本法令第4条第5款a项规定的信息从卫生部管理的数据库中提取、选择、连接、共享数据;

g) 本法令第4条第5款b项规定的信息从农业与环境部管理的数据库中提取、选择、连接、共享;

h) 如果本法令第4条规定的信息尚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a、b、c、d、đ、e和g项的规定收集,则从国家综合数据库及相关其他数据源进行连接、共享。

3. 劳动者数据库中的信息从以下来源更新、调整:

a) 办理劳动登记、调整劳动登记信息等行政手续和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结果;

b) 在相关其他数据库中信息发生变化时获得。

4. 劳动者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设、提供、共享、连接和集中管理,遵守有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9条 关于劳动者数据库的主管和国家管理机构

1. 内政部为主管机关,负责接收劳动者数据库;承担劳动者数据库的建设和开发责任。

2. 国家数据中心为劳动者数据库提供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保障。

第10条 劳动者数据库的数据连接与共享

从国家综合数据库、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信息系统中连接和共享劳动者数据库信息,应确保符合关于国家机关数据连接与共享的法律规定,并符合国家数字整体架构框架。

第11条 劳动者数据库的数据开发和使用方式

1. 在劳动力数据库中开发和使用数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a) 在国家综合数据库、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其他信息系统与劳动力数据库之间连接、共享数据;

b) 国家数据门户、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电子信息门户、行政手续办理信息系统;

c) 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平台;

d) 国家身份识别应用;

đ) 由国家数据中心提供的设备、工具、软件。

2. 在劳动力数据库中开发和使用数据以执行以下任务:

a) 就业管理的国家管理机关执行劳动、就业政策的管理和规划;向机关、组织、个人提供劳动市场信息,对劳动供需进行分析和预测;

b) 劳动者使用自身信息进行提供、出示,当雇主或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家管理机关提出要求时;

c) 雇主可以利用属于其管理和使用权限范围内的劳动者数据库中的信息。

第三章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第12条 劳动市场信息系统

1.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包括:

a) 从国家综合数据库、国家数据库、劳动者数据库以及与劳动力市场相关的其他数据组件中获取的劳动力市场数据;

b)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c) 应用软件系统、软件服务、为建设、管理和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而服务的云计算平台。

2.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由中央到地方统一集中建设和管理;具有开放性;符合数据库、经济技术定额等标准规范;确保与国家综合数据库、国家数据库及其他相关专业数据库的连接、共享和及时数据提供,以向各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13条 劳动市场信息

1. 劳动力供给、需求、供需对接的信息,包括:

a) 关于非经济活动人口、15岁及以上人口、劳动力的信息和数据;

b) 关于有工作劳动者的信息和数据;

c) 关于缺少工作劳动者、失业人员、未充分发挥潜能劳动者的信息和数据;

d) 关于求职者的信息、数据;招聘和用工需求;就业服务活动结果;

đ) 关于就业支持计划、劳动力市场发展计划的信息;

e) 劳动力供需预测信息。

2. 关于培训和职业技能水平的信息,包括:

a) 已接受培训的劳动者的信息、数据;

b) 职业技术水平、培训领域、培训专业的信息、数据;

c) 各类证书、职业技能的信息、数据。

3. 关于求职趋势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包括:

a) 按经济行业、职业、专业技术水平及其他工作条件的求职趋势信息;

b) 用工需求、职位、经济行业、职业、培训专业、当前招聘需求的专业技术水平;

c) 用工需求预测信息。

4. 关于劳动者工资和收入的信息,包括:

a) 有关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平均收入的信息;

b) 有关福利制度、待遇的信息。

第14条 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来源

1. 本法令规定的劳动市场信息来源于以下渠道:

a) 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业务行政手续过程中的结果;

b) 来自国家综合数据库、国家数据库、劳动者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及其他相关数据库;

c) 来自各类统计调查、调查项目的资料、结果和报告;

d) 来自行政数据。

2. 劳动市场信息系统管理机关负责接收各机关、组织按规定共享、提供的信息、数据,并将其整合到劳动市场信息系统中。

第15条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1. 中央劳动市场信息系统的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系统、工作站、确保网络连接的设备、确保网络安全的设备、网络安全、互联网连接系统、存储设备及其他设备。

2. 地方劳动市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包括:工作站、互联网连接系统及其他设备。

第16条 用于管理、开发、使用劳动市场信息系统的软件和应用系统

1. 用于劳动力登记的软件系统、应用程序以及在国家就业交易所 (https://www.vieclam.gov.vn) 上集成的劳动市场信息系统。

2. 用于更新信息、数据、集成共享数据的软件应用程序、常用软件应用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查询信息的软件应用程序,访问地址为 https://www.ttttld.vieclam.gov.vn 和 https://www.pbttttld.vieclam.gov.vn。

第17条 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以管理和运行劳动市场信息系统

1. 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以服务于劳动市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包括以下活动:

a) 建立、升级、维护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b) 开发、升级用于管理和运行劳动市场信息系统的软件系统;

c) 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培训、指导,提高他们的能力。

2. 内务部负责组织中央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用于信息更新、数据整合、数据安全、加密、明确访问控制的软件系统建设,以保护个人数据并确保遵守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个人数据;保护国家机密;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信息、数据的公开、查询和数据共享。

第18条 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与提供

1. 各部、同级机关及各行业有责任提供以下信息:

a) 财政部共享、提供关于企业注册的信息和数据;吸引外国投资进入越南;投资注册;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劳动情况;

b) 教育部提供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机构学生的情况和数量;

c) 工贸部、农业与环境部、建设部、科技部、文化、体育与旅游部、民族与宗教事务部、教育部共享、提供关于劳动发展计划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和数据;

d) 中央统计机构共享、提供劳动市场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来自人口、劳动-就业、居民生活水平、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调查统计;

d) 国家数据中心共享、提供与劳动市场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来自属于国家数据中心管理范围的数据库并存储于国家数据中心。

2. 省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共享、提供属于本地区管理范围的劳动市场信息,并按照现行法规文书的规定,完整执行与劳动市场信息相关的报告制度。

3. 内务部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确保有关要求提供与劳动市场信息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的确认,其中明确指出信息、数据的类型;信息、数据的详细程度和数量;信息、数据访问的频率;提供信息、数据的方式;提供信息、数据的期限。

第19条 信息和数据的接收、处理和存储

1. 内务部按照本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接收来自各部、各行业及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信息和数据;按照本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接收来自各部、各行业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数据。

2. 内务部负责在信息、数据被整合和存储到劳动市场信息系统之前进行处理。信息、数据处理内容包括:

a) 检查、评估在收集信息、数据过程中对规定、程序的遵守情况;

b) 检查、评估信息、数据的法律依据及可靠性程度;

c) 汇总、整理、分类信息、数据,使之符合规定内容。

3. 对于在劳动市场信息系统上修改信息、数据的情况,根据各机构、组织提出的书面文件或直接请求,要求修改已共享、提供的信息、数据,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协调进行检查、审查、修改、更新、补充,以确保信息、数据的适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对于从专业数据库更新的信息、数据,该专业数据库管理机构有责任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

5. 劳动市场信息、数据必须按照档案法和专业规定的要求进行数字化、存储和保管,以确保信息管理、开发和使用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6. 被分配管理信息系统责任的机构、单位必须制定计划,将尚未数字化的信息进行数字化;必须对信息系统采取管理、业务和技术措施,以确保劳动市场信息和数字数据的安全。

第20条 信息和数据的更新与调整

1.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根据以下来源进行更新和调整:

a) 经有权国家机关在行政手续和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和补充的结果;

b) 当机构、组织在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发现信息、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时提出的修改和补充建议;

c) 当相关数据库发生变化时。

2. 本法令第1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各机构、组织有责任在信息或数据发生变化或需要补充时,更新和调整其负责领域的信息和数据,并通知内务部以更新和调整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

第21条 劳动市场信息系统的管理

3. 内务部统一建设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管理。

2.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被允许根据国家预算法律、招标法律的规定投资、租赁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管理、运营、开发所需的软件系统。

3.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执行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原则、措施和规定;直接或委托有能力条件的组织承担软件系统、服务器、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和运营,确保系统的运行;为机构、组织、个人分配账户和访问权限,以申报、共享、提供和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及数据,并收回违反本法令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的账户和访问权限。

4.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包括:

a) 投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备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

b) 管理、维护、开发、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c) 培训人力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开发、使用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分析与预测;

d) 调查、研究、收集、处理、更新、整合信息进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đ) 开发工具,聘请专家进行建设、咨询,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分析与预测;

e) 实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的活动。

5. 建设和管理劳动市场信息系统的工作,由国家预算资助,根据内务部每年预算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进行。

第四章 执行组织

第22条 内务部的责任

1. 主持并协调有关机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本法令的执行。

2. 主持并协调有关机构建设、发展、管理、保护和使用劳动者及劳动市场的信息和数据;确保信息系统安全、数据管理、访问控制、数据共享、连接和利用。

3. 组织建设、升级统一的软件系统,以管理、运营、利用劳动者数据库和劳动市场信息系统;在中央管理劳动市场信息系统;根据法律规定,与各机关、组织、个人共享和提供劳动市场信息。

4. 执行本法令中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23条 公安部的责任

1. 与内务部合作,制定有关与劳动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连接和共享规定,但不包括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秘密范围内的信息,同时符合保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

2. 开发电子身份认证应用VNeID,以进行劳动力注册信息的登记和修改。

3. 分享、移交从2021-2025年可持续减贫国家目标计划中采集的劳动者数据库,并与内务部合作共享、继续发展劳动者数据库,确保符合法律关于安全、保障和保密的规定。

第24条 各部、部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及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1. 部、与部平行的机关、政府所属机关以及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直属机构和单位按照本法令的规定,提供、共享和连接劳动者信息及劳动市场信息的工作。

2. 省人民委员会主持组织建设和发展劳动市场信息系统,以服务地方目标,确保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数字总体架构框架;按照本法令的规定,汇总、提供本地区的劳动市场信息;组织、宣传并指导本地区劳动者按照本法令的规定进行劳动登记信息的注册和调整。

第25条 履行效力

1.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 对于根据本法第5条、第7条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其登记、注册及调整劳动信息的手续,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3. 对于在职但不属于必须参加保险对象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根据本法第6条、第7条规定,其登记、注册及调整劳动信息的手续,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4. 部长、政府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所属机构首长、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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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以政府名义 代总理 副总理 范氏清茶

(附2025年12月12日政府第318/2025/NĐ-CP号法令) 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电子申报表

劳动登记、信息调整登记 1. 姓、名以及出生名称:.......................................................................... 2. 出生日期:....../....../......... 3. 性别:◻ 男 ◻ 女 4. 个人识别号码:....................................... 5. 社会保险编号:..................... 6. 常住地址:................................................................................................. 7. 临时居住地址(如不同于常住地址):........................................................... 8. 特定对象(如有): ◻ 残疾人 ◻ 贫困家庭成员 ◻ 近贫家庭成员 ◻ 拥有被征地户籍的家庭成员 ◻ 革命功臣亲属 ◻ 完成兵役的人 ◻ 完成人民警察服役的人 ◻ 少数民族 → 民族名称:...................................................................... 9. 劳动者学历信息 9.1. 已毕业/获得的最高普通教育程度:年级:... 9.2. 已获得的最高专业技术学历:  未经过培训  无证/无证明的技术工人  3个月以下职业证书  国家职业技能证书  初级  中级  大专  本科  研究生 培训/认证的专业、职业名称:.................................................................... 10. 关于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信息:◻ 有工作 请继续填写第11、12、13、15项信息 ◻ 失业 请继续填写第11、14、15项信息 ◻ 不参与经济活动,原因:◻ 上学 ◻ 退休 ◻ 家务

◻ 其他

11. 参加社会保险(BHXH)情况:◻ 不参加社会保险 ◻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 强制参加社会保险 12. 目前的工作信息: 12.1. 职位/职称:............................................................................. 12.2. 职业:................................................................................................. 12.3. 劳动合同类型(HĐLĐ):◻ 无 ◻ 有固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开始执行时间(日/月/年):........................................ 12.4. 工作地点:....................................................................................... 位于工业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 否 ◻ 是 13. 用人单位信息 13.1. 用人单位名称:........................................................................ 13.2. 代码: ........................................................................................................... 13.3. 类型: ◻ 自由职业个人(自营) ◻ 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生产或制盐的家庭 ◻ 个体经营单位 ◻ 家庭经营 ◻ 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合作组织

◻ 企业 (◻ 国有企业 ◻ 非国有企业 ◻ 外资企业) ◻ 国家部门 ◻ 非国有事业单位 ◻ 外国部门 ◻ 其他团体组织 13.4. 总部地址:..................................................................................... 13.5. 经济行业:.............................................................................................. 14. 失业情况信息 14.1. 失业时间: ◻ 少于3个月 ◻ 从3个月到1年 ◻ 超过1年 14.2. 失业原因(信息非必填) ◻ 刚毕业 ◻ 机构、单位、组织、企业解散/关闭 ◻ 合同到期 ◻ 自愿辞职 ◻ 土地被征收 ◻ 其他 15. 求职需求: ◻ 否 ◻ 是 转为注册求职。

备注:

信息字段已与国家人口数据库、国家社会保险数据库以及其他数据库连接,信息将自动填入电子申报表。劳动者只需填写数据库中没有的信息。

填写信息指南

电子申报表用于注册或调整劳动者注册信息

1. 姓、名及出生名字:输入带声调的完整越南语姓名

2. 出生日期:输入完整的日、月、年

3. 性别:

勾选劳动者的性别选项(如果是男性则勾选“男”,如果是女性则勾选“女”)

4. 个人识别号:输入劳动者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明、个人识别号上的号码

5. 社会保险号:

输入社会保险机构已发放的社会保险号(劳动者可在以下网址查询社会保险号:https://baohiemxahoi.gov.vn)

6. 户籍地:

选择劳动者常住地的省/乡类别

7. 暂住地点:

选择劳动者暂住地的省/乡类别(仅在与常住地不同的情况下填写)

8. 特殊对象(如有):

勾选选项框。如果勾选“少数民族”,则继续选择民族类别。

9. 劳动者学历信息

9.1. 最高完成/取得的普通教育学历:

输入并选择最高完成/取得的班级类别。

9.2. 最高取得的专业技术学历:

勾选选项框并继续输入、选择培训或经认可的专业/行业类别,依据《国家教育系统教育培训类别》(2017年1月17日第01/2017/QĐ-TTg号决定发布)

10. 经济活动参与状况信息: 勾选选项框。

- 有工作的人是指从事任何工作(法律不禁止的)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目的是为自己和家庭创造收入。对于选择“有工作的人”选项的,需要继续填写第11、12、13、15项的信息。

- 失业的人是指目前没有工作,正在寻找工作并且愿意工作的。对于选择“失业”选项的,需要继续填写第11、14、15项的信息。

- 当劳动者将信息从有工作或失业调整为不参与经济活动时,应选择并勾选“不参与经济活动”选项,并继续选择不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

11. 参加社会保险(BHXH)情况:勾选相应选项

- 强制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组织的社会保险类型,劳动者和雇主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必须参加。

- 自愿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组织的社会保险形式,越南公民可以自愿参加,并根据自身收入选择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

12. 当前就业信息:

12.1. 职位/职业头衔:

根据职位或职业头衔目录输入并选择职位或职业头衔

12.2. 职业:

根据《越南职业目录》(2020年11月26日第34/2020/QĐ-TTg号决定颁布的越南职业目录)输入并选择劳动者当前从事的职业名称

12.3. 劳动合同类型(HĐLĐ):在选择框中勾选

登记人选择并勾选与其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相符的选项: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有偿工作、工资、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终止时间的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不确定合同有效期限及终止时间的合同;

劳动合同开始执行时间(年/月/日):劳动者填写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年、月、日。

12.4. 工作地点:

- 选择劳动者实际工作的省/县。

如果劳动者工作地点不固定,则选择每月经常工作的省、县。

- 勾选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工业区、经济区、高科技区。

13. 雇主信息

雇主是企业、机关、组织、合作社、家庭、个人,有雇佣或使用劳动者为其工作的协议。

13.1. 雇主名称:

填写劳动者正在工作的企业、机关、组织、合作社、家庭、个人的全称。

13.2. 编号:

- 对于企业,填写完整的企业编号。

- 对于其他雇主,填写税号。

13.3. 类型: 勾选与雇主类型相符的选项

- 自营:

- 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制盐的家庭户。

- 个体经营场所。

- 个体户由个人或家庭成员注册成立,并对个体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资产责任。

-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组织。

- 企业是具有独立名称、拥有资产、设有营业场所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或注册成立,目的是进行经营活动。

+ 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持有50%以上股本的企业。

+ 非国有企业包括私人持有50%以上股本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FDI企业)包括具有外商投资的企业。

- 国家领域包括属于越南共产党组织体系的机构、单位;越南国家机关系统的机构、单位;越南祖国阵线所属的机构、单位;属于政治社会组织的机构、单位;公共事业单位。

- 非国家公共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国外地区包括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社区组织……这些组织可以盈利,也需要盈利,但所有利润必须用于组织的活动投资,而不是分配给成员,或用于创始人或组织控制者。

- 其他团体组织。

13.4. 总部地址:选择机构、单位、组织总部所在的省/县目录。

13.5. 经济行业:根据《越南经济行业系统》第三级(2025年9月29日总理令36/2025/QĐ-TTg)输入并选择雇主主要经营行业目录。

14. 失业情况信息

14.1. 失业时间:选择并勾选与劳动者相符的选项

14.2. 失业原因:选择并勾选适合劳动者的选项。此信息栏为非必填项。

15. 求职需求:选择并勾选符合劳动者需求的选项。如果选择“有”,劳动者继续填写求职登记表,按照政府关于就业服务的规定。

如果相关目录被有权机构的文件替换或修改,则劳动登记系统将根据规定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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