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范围
2024年《工会法》共6章37条,规范了工会的建立、参加和运作的权利;组织体系;工会和工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国家和雇主对工会的责任;确保工会的运作和财务;解决纠纷、处理违法行为。该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建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五条)
劳动者有权成立、加入工会并参加工会活动。值得注意的新规定:在越南依据期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工作的外籍劳动者,可以加入基层工会并参加工会活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参加工会而加以阻挠或歧视(第10条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
工会费用——企业经常忽视的强制性费用(第29条)
机关、组织、企业按作为劳动者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这笔费用不同于工会会费——工会会费由工会会员依据《越南工会章程》缴纳。第30条规定了可以考虑减免、减少、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形(解散、破产、经济困难或不可抗力)。
雇主的责任(第25条)
- 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
- 保障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的运作条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与当地工会协调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单、劳动法规和集体劳动协议。
- 不得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因工会活动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者向工会官员调动工作岗位。
基层工会纪律和劳动争议
基层工会在劳动纪律、劳动争议、集体谈判等方面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按照正确程序邀请工会代表充分参加纪律会议,避免决策被宣告无效。
没有基层工会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工会会费?根据第二十九条,有义务缴纳工会会费(工资基金的2%作为社会保险缴纳基础)适用于雇用工人的机关、团体、单位、企业和合作社;对于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企业,应进一步对照指导性文件。
不缴纳工会会费如何处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行为的处理;根据现行规定,逾期缴纳或未缴纳工会会费可能会受到征收和处罚。
2024 年工会法全文(第 50/2024/QH15 号法律)
有效性状态(2026 年 10 月):仍然有效。第50/2024/QH15号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并经第97/2025/QH15号法律(2025年6月27日)修订和补充;合并版本为合并文件编号 90/VBHN-VPQH 2025。以下全文为 2024 年原始文件。参考:综合文件90/VBHN-VPQH (2025)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文本摘自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xaydungchinhsach.chinhphu.vn)。资料来源:Chinhphu.vn – 工会法全文。内容仅供参考,应用时应与正式生效版本进行对比。
工会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工会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越南工会
越南工会是工人阶级和工人自愿成立的大型社会政治组织,是越南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系的成员;代表职工、官员、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与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道,关心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经济管理;社会监督和批评;参与国家机关、团体、单位和企业有关劳动者权利和义务问题的检查、检查和监督活动;宣传和动员劳动者学习提高素质和专业技能,遵守法律,参加竞赛运动,建设和保卫祖国。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越南工会的职能、任务、权利和责任;工人建立、加入和运作工会的权利;加入企业工人组织越南工会;工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和雇主对工会的责任;确保工会的活动;解决工会纠纷,处理违反工会法律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对象
本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单位、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雇用劳工的其他组织、在越南境内活动的外国机构、组织、国际组织(以下统称机关、组织、单位、企业);企业职工组织、工会会员、职工以及其他与工会组织和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术语解释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工会权利是指职工和工会会员依照法律、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参加、运作工会的权利和工会组织的权利。
2. 基层工会是越南工会的基层组织,根据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由一个或多个机关、组织、单位、企业的工会成员组成,经基层直接上级工会或省级工会、中央部门工会等同等机构认可。
3.基层工会是越南工会的基层组织,由同行业、同专业或其他特定工人中无劳动关系的人员组成,根据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经基层直属上级工会认可。
4.直接上级基层工会是越南工会组织体系中的一级,根据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直接行使承认和指导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活动的权利。
5. 工会官员是越南公民,为执行工会组织的任务而选举、招募、任命和指定。工会官员包括:
a) 专职工会领导人员是指选举、招收、任命、派任在工会组织中定期承担工作的人员;
b) 兼职工会干部是指由各级工会选举产生或者工会主管层任命担任副组长以上职务,兼任工会组织工作的人员。
6. 工会会员是根据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被接纳或承认加入越南工会的工人。
七、雇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雇用、招收、使用劳动者并支付工资的机关、团体、单位、企业、合作社、合作工会、家庭或者个人。
8、工会权利纠纷,是指职工、工会会员、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或者企业工会组织与职工组织之间,因工会组织和活动有关事项发生的纠纷。
9. 越南工会章程是越南工会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规范越南工会的原则、宗旨、组织原则、运作和组织结构;建立、加入、解散和终止工会活动的条件、命令和程序;各级工会的权利和责任;工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联盟的财务和资产;其他与工会组织和活动有关的内容。越南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主管机关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建立、参加和运作工会的权利
1. 越南工人有权建立、参加和运作工会。
2、在越南工作、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外籍员工,允许加入基层工会并参加工会活动。
3. 工会的成立、参加和运作应当遵守《越南工会章程》、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加入企业职工组织越南工会
依法成立、自愿运作并同意《越南工会章程》的企业职工组织有权加入越南工会;加入越南工会的规定如下:
1. 加入越南工会的材料包括:
a) 加入越南工会的书面请求;
b) 企业职工组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c) 企业职工组织决定加入越南工会的文件;批准加入越南工会决定的程序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d) 自愿加入越南工会的会员签署的名单;
d)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解决企业职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与企业职工组织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和协议;
2. 加入越南工会的顺序和程序如下:
a) 企业职工组织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送交有权限的省级、中央部门和同级工会;
b) 在收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完整文件后,省级、中央部门和同级工会有权考虑并承认企业工人组织加入越南工会;不予认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 当被认可加入越南工会时:
a) 企业的雇员组织自动停止作为企业的劳工组织运作。省级、中央行业和同级工会负责将认定结果通报国家准予登记管理机构,撤销已准予登记的;
b) 自愿加入企业职工组织并根据越南工会章程有资格加入越南工会的雇员被视为工会会员;
4.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指导本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组织加入越南工会。
第七条 越南工会的组织和运作原则
1、工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和运作;与雇主合作和协调,同时确保工会组织的独立性。
2. 工会根据《越南工会章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组织和运作。
第八条 越南工会组织体系
1. 越南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由以下四个层次组成:
a) 中央一级是越南劳动总联合会;
b) 省级和中央行业工会及类似机构包括省和直辖市工会(以下简称省级工会);中央产业联盟;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所属经济团体工会和一般企业工会;
c) 直属基层工会包括区、镇、省辖市、直辖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地方行业工会;经济团体工会、企业工会不属于本条b点规定的情形;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区工会;根据越南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直接上级基层工会;
d)基层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
2.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根据国会关于设立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决定,决定设立和确定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工会的工会级别。
三、按照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需要和愿望、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按照开放、灵活的方向构建工会组织模式。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负责指导本款规定内容的实施。
4.工会组织成立、解散和终止活动的条件、顺序和程序符合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工会国际合作
一、工会国际合作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外交政策、宪法、法律、民间外交法规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2. 工会国际合作是在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进行的,确保平等、尊重政治制度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提高越南和越南工会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声誉。
三、工会国际合作的内容包括:
a) 国家方针、政策、外交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信息和宣传;
b) 提高工会干部能力的培训和培养;
c) 分享工会活动和国际工人运动的经验;开展国际声援和支持活动;
d) 建立合作关系,谈判、签署和实施双边、多边合作承诺和协议;参加国际论坛的国家工人代表;参加活动、加入或退出国际工会组织;
d) 根据法律规定动员、协调、批准、接受、管理和使用国际合作伙伴对工会的援助、赞助和技术支持;
e) 接受和颁发奖励形式;
g) 根据越南工会的职能和任务开展其他民间外交活动。
四、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负责指导和管理国际合作活动。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阻碍工会行使权利、造成困难的。
2. 因建立、加入或运作工会而对工人和工会官员的歧视,包括以下行为:
a) 要求加入、不加入或退出越南工会,以招募、签订或延长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
b) 解雇、纪律处分、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不继续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将工人转移到其他工作岗位;
c) 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工权利和义务的歧视;
d) 歧视、基于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的歧视以及其他劳动歧视;
d) 旨在降低工会官员声誉和荣誉的不实信息;
e) 承诺和提供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使职工、工会领导人员不参加工会活动、退出工会领导职务或者从事反对工会的行为;
g) 支配、阻碍、造成工作困难,削弱工会活动的;
h) 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采取经济手段、精神威胁或者其他不利于工会组织的措施,干扰、操纵工会的建立和运行过程,削弱或者妨碍工会履行职能、任务和权利、责任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工会活动条件和工会干部的。
5、不缴纳工会会费的;迟交工会会费;未按规定缴纳工会会费的;缴纳工会会费不足以满足需要缴纳的人数;工会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当。
六、违反法律规定接受援助、赞助、接受技术援助的。
7.利用工会权利违法,侵犯国家利益、机关、团体、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8.有关工会组织和活动的不真实、煽动性、歪曲、诽谤性信息。
第二章——工会和工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 1 节 工会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代表、关心和保护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
1. 越南工会是在劳动关系方面唯一在国家层面代表工人的组织;成为与工人合法权益以及工会权利和责任有关的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理事会的成员。
2、按照劳动法规定,代表职工集体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协议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积极与雇主和雇主代表组织谈判,支持和实施比劳动法规定更优惠的制度和条件。
3、当职工集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代表职工集体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当雇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雇员的授权代表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但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代表职工和职工集体参加劳动、行政和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民事、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职工和职工集体的合法、正当权益。
5、参与制定、颁布并监督实施工资表、薪资、劳动规范、工资支付规定、奖金规定;劳动法规;确保职业安全和卫生的计划、规则、程序和措施;机关、团体、单位、企业等文件和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的规定。
6、按照基层民主法的规定,配合用人单位组织召开机关、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工会议。
7、按照法律规定,在工作场所与用人单位就涉及劳动者权利、合法利益和义务的问题进行对话。
8、组织开展关爱、提升生活、文化、精神的活动;对工会会员和职工的患病、生育、困难、磨难等关怀活动进行鼓励、奖励、支持。
9、培训、职业培训、就业支持;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时,对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和建议。
10、组织开展工会会员和职工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支持的形式包括:
a) 法律咨询,通过指导、提出意见、协助起草有关争议、投诉和法律问题的文件;提供指导,帮助当事人调解、谈判并商定案件的解决方案;
b)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或者辩护人参加诉讼;
c) 在国家主管机构进行诉讼之外的代理。
11、依照法律规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工程及相关技术基础设施,为工会会员和职工服务。
12.确保落实性别平等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代表、关心和保护工会成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3、依照基层民主法的规定,指导、指导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活动。
14、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规定,管理和指导安全卫生网络的活动,参与职业事故的调查。
15.依照法律规定,与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共同解决劳动争议。
16、当劳动集体或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建议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考虑解决。
17.依照法律规定组织、领导罢工。
第十二条 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经济管理
1、配合国家机关制定社会经济、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方面的政策、法律以及与工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有关的政策、法律。
2、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事故保险、职业病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正当权益。
3、参与制定和实施机关、团体、单位、企业民主实施条例。
4、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落实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5、落实支持和保护工会会员、工会干部和基层工会的措施;指导和支持对话活动、集体谈判、集体劳动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以确保实质内容。参与建设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6.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管理机构提供、对接、共享工会组织和活动的信息和数据。
7、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建议和建议,审议并解决职工、职工集体的建议、反馈、投诉、检举以及工会会员和职工关心的其他问题。
八、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协调全国、各部门、地方、机关、团体、单位和企业的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提交法律项目、法令、决议和法律发展建议
1.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有权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会提出制定法律、法令和决议的提案;向国会提交法律项目和决议草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条例项目和决议草案。
2.各级工会有权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制定、修改和补充有关工会、职工权利和义务的政策和法律的建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届会、会议和大会
1.越南劳动总联合会主席应邀出席国会会议、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府和中央机关和组织讨论、讨论和决定有关工会会员、工人、工会组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2、邀请省、区级工会主席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的会议、会议和会议,讨论本地区工会会员、职工、工会组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3、中央和地方行业工会主席;经济团体工会、企业工会;邀请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区等基层直属工会参加专门机构、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会议、会议,讨论工会会员、职工和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4、基层工会主席受用人单位邀请,出席有关工会会员、职工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会议和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机关、团体、单位和企业的检查、检查活动
1、工会负责参加和配合国家主管机关检查、检查工会、劳动、就业、工资、官员、公务员、公职人员、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安全、劳动卫生等有关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政策、法律的执行情况。
2、国家主管机关在审查、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内容时,负责邀请工会代表参加。
3、工会代表参加检查、试验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享有下列职责、权力和责任:
a) 要求机关、团体、单位、企业提供与审查、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文件并说明问题;
b) 提出预防、纠正、克服后果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措施;
c) 要求责任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和个人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职业安全和卫生,包括在工作场所发现有害因素或危害工人健康和生命的因素时,需要暂时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工会的监督
1、工会监督包括参加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督活动和主持监督活动。
2、工会参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督活动应遵守越南祖国阵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3.工会的主持和监督活动具有社会性质,包括对工会、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劳动协议、基层民主落实情况以及其他与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发现、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工人和工会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4、工会对用人单位、机关、组织主持的监督活动的监督内容,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并保证以下原则:
a) 客观、公开、透明;
b) 源自工会成员和工人的合法要求和愿望;
c) 内容和时间不得与检查、检查和其他监测活动重叠;不得妨碍受监管的用人单位、机关、组织的正常运作。
5. 联盟的主持和监督活动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a) 研究和审查用人单位、受监管机构和组织的文件和报告;
b)根据基层民主实施法的规定,通过与雇主、官员会议、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的对话;
c) 通过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企业中的活动;
d) 组建监测小组。
六、工会开展监督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a)制定监督方案和计划,包括内容、形式、主体、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确保监督实施;
b) 提前告知监测方案和计划,并要求用人单位、有关机构和组织以书面形式报告或提供与监测内容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c) 要求用人单位、被监管机构和组织通过监督讨论和澄清必要的问题;
d) 建议雇主、受监管机构、组织或主管人员考虑采取措施保护雇员、机构、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d) 建议考虑对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被监督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e) 将监督结果通知用人单位、被监督机关、组织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
g) 对监督后提出的内容负责;监测并督促解决监测后建议;考虑并解决有关监测结果的任何建议。
7. 雇主、受监管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a) 提前获知监测内容和监测计划;
b) 根据督导组的要求安排时间、地点和工作人员;
c) 讨论并明确职责范围内的监测内容;
d) 接收审查监测结果的请求,并在必要时提出监测后建议;
d) 遵守本条第 6 条 b、c、d 和 dd 点规定的要求和建议;
e) 监测后实施建议。
第十七条 对工会的社会批评
1.工会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国家机关直接涉及工会会员和职工权益的法律文件草案、规划、计划、方案、项目和方案提出意见和社会批评。
工会提出的社会批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接收和解释。
2、工会负责根据越南祖国阵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内容并开展社会批评。
第十八条 工人的宣传、倡导和教育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工会、职工的政策和法律、越南工会章程和工会其他规章制度。
2.宣传、动员和教育劳动者学习和提高政治、文化、业务、业务、专业技能、工作作风、遵守机关、团体、单位和企业法律、法规的意识,落实性别平等,预防和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不歧视。
3、宣传、动员、教育职工积极参加各级工会主席和机关、团体、单位、企业负责人发起的爱国竞赛运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反对腐败、消极和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工会会员、基层工会、基层工会的发展
1、工会有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的权利和责任。
2、省、中央、同级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有权利和责任派出工会干部到机关、团体、单位、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工会宣传、动员和引导职工加入和建立基层工会。
3、基层直属上级工会负责宣传、动员、召集、指导无劳动关系职工加入和建立基层工会。
4、基层工会负责宣传、动员、会见职工加入工会。
5. 如果工人建立自己的工会或基层工会,工会将根据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指导和支持工人成立建立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的运动委员会。
六、地方当局、各级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为各级工会行使宣传和动员职工加入和建立基层工会和工会的权利和责任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 在工厂没有工人代表组织的地区,工会对工人的权利和责任
1、在工厂没有代表工人的组织的地方,工会有权利和责任在工人提出要求或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迹象时代表和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组织工作场所对话和集体谈判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第二节 工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会会员的权利
1、要求工会在合法、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代表和维护。
2、对工会工作进行通报、讨论、提案和表决。
3、宣传、传播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工会的政策、法律、职工和工会规章。
4. 根据本法和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提名和选举工会领导机构。
5. 根据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质询各级工会领导人,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会官员提出纪律处分。
6、免费获得工会关于工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安全、劳动卫生、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等方面法律的法律支持。
7、接受工会在就业、职业培训、提高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建议、指导和支持;患病、怀孕、困难、困难时得到探望和帮助,并享受工会开展的其他关怀和福利活动。
8、参加工会组织或者协调的文化、体育、观光、旅游活动。
九、向工会机关、团体、单位、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工会提出有关职工制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的建议。
10、享受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的社会住房租赁政策。
11、在劳动、生产和工会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受到表彰和奖励。
12.有关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员的责任
1.遵守并执行越南工会章程、工会决议和规章;参加工会活动,建设坚强的工会。
2.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专业、业务技能、工作作风;培养工人阶级的素质;依照宪法和法律生活、工作。
3、在工作和生活中团结、帮助同事;提高生产力、质量和劳动效率;保护职工和工会合法、正当的权益;参与建设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国家和雇主对工会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工会的责任
1.保障、支持、协调和创造条件工会依法履行职能、任务和权利、责任。
2、宣传、传播、教育工会、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3、检查、检查、监督、处理违反工会、劳动和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会同工会,关心和保障职工合法、正当权益。
4、制定与工会和职工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政策、法律时,听取工会的意见。
5、协调并为工会参与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管理、代表和保护职工合法、正当权益创造条件;实行优先招收来自基层的专职工会干部和在工人运动和工会活动中成长起来的工人的政策。
6、及时处理工会有关关心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活动的信访工作。
7. 政府、部委、部级机构和地方当局负责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供工会参与制定与工会以及工会成员和工人权益直接相关的国家机构的政策、法律、规划、计划、方案、项目和计划中的意见和社会批评。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与国家和雇主的关系
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合作协调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双方的职能、任务和权利、责任,有利于构建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雇主对工会的责任
1.对职工依法建立、参加、运作工会的活动,给予认可、尊重,创造条件,不阻碍、不制造困难。
2、配合工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当事人的职能、权利、责任和义务。
3、与机关、团体、单位、企业工会协调制定、颁布和实施两方活动协调规定。
4.承认基层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责任,并创造条件。
5、应工会要求,依法交换并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有关组织和运作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配合工会组织对话、集体谈判,签订和执行集体劳动协议和基层民主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召开机关、公务员、公职人员和职工会议。
7、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有关职工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
8、依照法律规定,协调工会解决劳动争议和实施劳动法的有关问题。
九、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工会活动条件和工会工作人员的条件,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工会费用。
第四章——保障工会的运作
第二十六条 确保组织结构和工会官员
1.保障各级工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能、权利和责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公务员、公职人员。
2.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制定工会官员的组织结构、职务和职称,并提交主管机关决定或依职权决定。
三、根据各基层工会的要求和任务以及机关、团体、单位、企业的职工人数,由工会干部管理机关决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第二十七条 保障工会活动的条件
一、机关、团体、单位和企业负责安排同级工会开展活动的工作场所、工作设施和必要条件。
2、允许兼职工会干部使用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每月24小时工作时间;执委、组长、副组长每月工作12小时,从事工会工作,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机关、团体、单位、企业的规模、类型、性质,由基层工会执委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延长时间。
3、兼职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大会、会议、大会、研讨会、培训班、培训的日子,有权享受休假,并领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但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出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和生活费由召集工会支付。
4. 由雇主支付工资的兼职工会官员有权根据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的规定领取工会官员责任津贴。
5、由工会支付工资的专职工会官员,与机关、团体、单位、企业的职工一样,受到用人单位的集体权利和福利保障。
第二十八条 工会官员的保障
1.如果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到期,并且该雇员是目前工会任期内的兼职工会官员,则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可以延长至工会任期结束。
2、未经上级工会书面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合同,不得解雇、强制辞退或者调动兼职工会干部。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必须向主管机关或者组织报告。自通知主管机关或组织之日起30天后,雇主有权决定并必须对其决定负责。
3. 职工是兼职工会干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强制辞职或者非法解雇的,工会负责请求国家主管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介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除非工会干部拒绝。
如果无法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兼职工会官员将获得工会的支持以寻找新的工作,在就业中断期间,将根据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的规定从工会财政资源中获得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
1、联盟资金来源包括:
a) 工会会费由工会会员根据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缴纳;
b)机关、团体、单位、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相当于工资基金的2%,作为缴纳职工强制社会保险的依据;
c) 国家预算拨款支持;
d) 工会文化、体育和经济活动的其他收入来源;来自国家下达的计划和项目;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法律援助和赞助。
2.政府规定工会经费的缴纳方式、期限和来源;不缴纳或迟交工会费用的情况;国家预算支持的内容在本条第1款c点中规定。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的减免、暂停缴纳
1.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工会依法解散、破产,可考虑免除未缴纳的工会会费。
2、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工会因经济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遇到困难的,可考虑降低工会会费缴纳水平。
三、企业、合作社、合作工会遇到困难,不得不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无法缴纳工会会费的,可以考虑暂时停止缴纳工会会费,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暂缓缴费期满后,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工会继续缴纳工会会费,并缴纳暂缓缴费期工会费用。赔偿金支付截止日期为暂停支付结束月份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赔偿金额等于暂停付款月份的应付金额。
4.政府同意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关于免除、减少和暂停缴纳工会会费的规定;详细说明本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工会经费用于服务工会活动,并保证以下原则:
a)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集中、公开、透明、节约、高效的原则,有分配、下放管理,各级工会权责明确;
b)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会计、统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统计、报告和工会财务结算;
c) 工会根据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2. 联盟经费用于以下任务:
a)开展代表活动,维护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参与建设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b)宣传、传播、教育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政策、法律;提高工会会员和职工的素质、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作风;
c) 在生病、怀孕、遇到困难或遇到麻烦时,探望并为工会成员和工人提供福利;组织其他工会会员和职工关爱活动;
d)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基层工会,建设基层工会,建设坚强工会;
d) 培训和培养工会干部;培养和造就优秀劳动者,为党、国家、工会打造干部队伍;
e) 组织由工会主持或协调的竞赛运动;
g)组织工会会员和职工的文化、体育、观光、旅游活动;
h) 对学习、工作有成绩的员工及其子女给予奖励和鼓励;
i) 投资建设社会住房,供工会成员和工人出租;依照法律规定为工会会员和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及相关技术基础设施;
k) 根据工会的职能和任务开展确保性别平等的活动;
l) 工会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研究;
m)为各级工会活动和工会国际合作活动服务的行政管理费用;
n) 向专职工会干部支付工资、津贴和其他应付款,向非专职工会干部支付活动津贴;
o) 为兼职工会官员在就业中断期间、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被迫辞职或非法解雇而无法重返原工作岗位期间提供支持;
p) 支持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免、减、暂停会费的基层工会,照顾工会会员和职工;
q) 由工会主持或协调的社会活动;
r)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国家预算支持资金的概算、核算、决算和公布的编制和执行,应当遵守国家预算、会计和统计法的规定。
4、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实行工会经费征收和分配权力下放。企业设有职工组织的地方,基层工会经费数额按照该组织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人数、缴费金额以及企业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职工总数分配给该企业职工组织。
5. 与政府达成协议后,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根据工会的要求和任务,颁布标准、规范、支出制度以及工会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六、政府对企业职工组织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会财产
1、资产由工会会员缴费形成;来自联盟首都;工会财务;国家以实物形式交付的资产;依法从国家预算和其他来源购买的建设资金和资产,属于工会的资产。
2、工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利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a) 管理、使用和利用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和省级劳动联合会的工会资产;中央产业工会及同等机构;区级劳动联合会;地方行业工会;工会、经济团体;公司工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区工会;工会公益单位;工会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工会组织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或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企业,应当遵守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b) 本条a点规定以外的工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利用应遵守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3、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对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持有100%注册资本和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资本的企业,在工会决定设立或指派管理的企业中,行使所有者和所有者代表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会财务的检查、检查、审计和监督
1、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按照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的规定,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律进行检查和审计。
2、上级工会根据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工会财务工作的实施。
三、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和监督。
4.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每两年向国会报告工会财务收入、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
5. 国家审计署每两年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结果与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报告同时向国会报告;根据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四条 工会财务的公开
各级工会必须每年在工会执委会会议上公开其财务情况,并以下列形式之一公开:
1、机关、团体、单位、企业总部任职;
2.书面通知有关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和个人;
3、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工年会公告;
4、在机关、团体、单位、企业网站上发布。
第五章——工会权利争议的解决、违反工会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解决工会权利纠纷
1、劳动关系中工会权利纠纷的解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
2、其他关系中工会权利争议的解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对工会的责任而产生的工会权利争议,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依法直接请求国家主管机关解决。
第三十六条 违反工会法律行为的处理
1.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工会的法律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2. 政府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实施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施效果
该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 12/2012/QH13 号工会法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法已于2024年11月27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国民议会议长
(签名)
陈清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