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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保险法实施指导法令》

第159/2025/NĐ-CP号法令:自愿社会保险

《第159/2025/NĐ-CP号法令》2025年6月25日颁布,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社会保险法》中关于自愿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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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25/NĐ-CP号法令:自愿社会保险

文档信息

  • 编号: 159/2025/NĐ-CP
  • 文档类型:法令
  • 政府
  • 发布日期: 25/06/2025
  • 生效状态(2026年10月):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指导: 2024年社会保险法
  • 内容规模: 18条

调节范围

本法令规定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自愿社会保险若干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指导,包括:

1. 第23条第7款关于自愿社会保险参保人不符合领取养老工资条件且未达到领取社会退休金年龄的待遇。

2. 第36条第1款和第4款关于自愿社会保险参保人的缴费金额、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改变缴费方式、以月收入为依据缴纳自愿社会保险;退还已缴纳的自愿社会保险费用。

3. 第102条第6款关于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

4. 第104条第2款关于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收入。

5. 第111条第2款关于既有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又有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的人员的退休待遇和丧葬待遇。

6. 第141条第15款关于过渡规定。

目录

注意: 本页提供按照政府公报发布的全文《第159/2025号政府法令》,供企业查询。如需支持应用于企业,请联系 Nhân Kiệt。

第159/2025/NĐ-CP号法令全文,详细说明并指导《自愿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生效状态(2026年10月): 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政府公报发布的全文。来源:政府公报 – 第159/2025/NĐ-CP号法令。

查看全文

签署人: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法律规范性文件

政府

越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159/2025号ND-CP 独立——自由——幸福

河内,2025年6月25日

法令

签署人:政府电子信息门户

费用规定:vthàonhgtiưnchớinnhpghu@dcẫhinnhpthuh.v.

社会保险法:关于自愿社会保险的规定如下:

根据2025年2月18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2025年6月16日《地方政府组织法》;

根据2024年6月29日《社会保险法》;

根据内政部长的提议;

政府颁布了条例,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社会保险法中关于自愿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法令规定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自愿社会保险若干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指导,包括:

1. 第23条第7款关于自愿社会保险参保人不符合领取养老工资条件且未达到领取社会退休金年龄的待遇。

2. 第36条第1款和第4款关于自愿社会保险参保人的缴费金额、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改变缴费方式、以月收入为依据缴纳自愿社会保险;退还已缴纳的自愿社会保险费用。

3. 第102条第6款关于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

4. 第104条第2款关于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收入。

5. 第111条第2款关于既有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又有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的人员的退休待遇和丧葬待遇。

6. 第141条第15款关于过渡规定。

第二条 申请对象

1. 自愿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按照本条例第3条的规定。

2.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

3. 与自愿社会保险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3条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1. 自愿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按照《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2. 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助、每月补助的人(按《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4款a项规定)为《2025年6月25日第158/2025/NĐ-CP号政府条例》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对象,该条例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强制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

第4条 改变缴费方式、以收入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已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第2款的a、b、c、d和đ项的规定选择了一种缴费方式,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有要求更改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信息调整申报表。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的变更应在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完成此前选择的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之后进行。

第5条 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1. 支持额度和支持对象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1条第2款和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按其按农村贫困户标准缴纳的每月自愿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百分比(%)给予缴费补助,具体如下:

a) 对属于贫困户、生活在政府、总理规定的岛屿、特别行政区的参保人,给予50%的补助;

b) 对属于近贫困户的参保人,给予40%的补助;

c) 对属于少数民族的参保人,给予30%的补助;

d) 对其他参保人,给予20%的补助。

对于符合多个补助标准的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各机构、组织和个人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资助。

根据经济社会条件、预算平衡能力,结合动员社会资源,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向同级人民议会提交决定,在本条例规定的补贴之外,对本地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以及各时期国家预算的能力,政府将考虑调整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缴费补助水平,以使其适当。

2. 支持时间取决于每个人实际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时间,但不超过10年(120个月)。

3. 支持方式

a)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支持对象,应将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或由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自愿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b) 每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社会保险机构汇总受到支持对象的人数、对象缴纳的金额以及国家预算支持的金额,并按越南社会保险发布的表格报送财政机构,以将资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

c) 财政机构根据地方预算管理分级的规定及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汇总表、由社会保险机构转来的国家预算支持经费,负责每季度将经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最迟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对当年社会保险基金支持经费的划拨。

4.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支持经费由地方预算按照现行国家预算分级保障;中央预算根据法律规定向地方预算提供支持,按照中央颁布的社会保障政策原则,实行有目标支持,从中央预算向地方预算提供支持。

5. 对于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如果按照每次缴纳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或者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6条第2款b、c、d和đ项规定一次性缴纳多年的方式缴纳,在此期间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出现受助对象的变化,或者农村地区贫困标准发生变化,则不调整已缴金额的差额。

6. 国家退还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a) 将国家已支付的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者的缴费补贴款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70条第1款a、b、đ和e项、第102条第1款a、b和đ项规定,以及本法第8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对象,退还国家预算。

b) 退还的金额为国家已为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人员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第6条 一次性缴纳多年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

1. 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未来多年的保费,但一次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2. 未来多年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之前缴费月份总额计算,并根据越南社会保险公布的上一年的社会保险基金平均月投资利率折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MĐ1:未来n年的一次性缴费额(越南盾);

TNi: 自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缴费时选择(越南盾/月);

r: 越南社会保险公布的前一年社会保险基金月平均投资利率(%/月);

n: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选择的以前缴费年数,可取2至5的任意值;

i: 自然数参数,值从1到(n x 12)。

第7条 一次性缴纳缺少的社会保险年限以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缴费标准

1. 已按《劳动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如果缺少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超过5年(60个月),可一次性缴足以达到15年的缴费,以领取退休金。

2. 一次性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按欠缴月份的总缴费额计算,并按复利计算,利率为越南社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公布的月平均投资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MĐ2:一次性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越南盾);

TNi: 自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缴费时选择(越南盾/月);

r: 越南社会保险公布的前一年社会保险基金月平均投资利率(%/月);

t: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数,取值为1至60中的任意值;

i:自然参数,取值从1到t。

第8条 部分退还已缴纳金额

1.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已按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一次的方式缴纳,或按社会保险法第36条第2款的b、c、d、đ项规定一次性缴纳多年的,在此期间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退还部分已缴费用:

a) 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b)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2条的规定一次性享受社会保险;

c) 死亡或者法院宣告已经死亡;

d) 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98条或第141条第9款的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事宜。

2. 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本条第1款a、b及d项规定的情况下,或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亲属,在本条第1款c项规定的情况下,应退还的金额,按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已缴纳的金额总计计算,并对应尚未缴纳的缴费期限,不包括本条例第5条规定的国家缴费支持款(如有)。

3. 对于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本条例第6条规定一次性缴纳未来多年费用的参保人,退还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其中:

HT:退还金额(越南盾);

TNi: 自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缴费时选择(越南盾/月);

M:国家对自愿社会保险缴费的支持金额(如有)(越南盾);

r: 越南社会保险公布的前一年社会保险基金月平均投资利率(%/月);

n: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选择的以前缴费年数,可取2至5的任意值;

m:参保人已缴纳的自愿社会保险方式下剩余的月份数;

i:自然参数,取值范围为 (n × 12 – m + 1) 至 (n × 12)。

第9条 一次性社会保险

1.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2条第1款a、b和đ项规定的各类情况,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金额确定如下:

MH = TC - M

其中:

MH: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金额(越南盾);

TC:依《社会保险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确定的待遇金额(越南盾);

M:国家对自愿社会保险缴费的支持金额(越南盾)。

2. 国家对自愿社会保险支付的补助金额按参与自愿社会保险人员每月所缴纳的自愿社会保险总额计算。每月的补助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Mi = 0,22 x CNi x k 其中:

Mi:第i个月国家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金额(越南盾);CNi:第i个月农村地区贫困标准(越南盾);k:第i个月国家补助比例(%);i:国家补助缴纳自愿社会保险的月份。

第10条 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收入

1. 各年的社会保险缴纳月份收入调整后收入等于各年社会保险缴纳月份收入乘以相应年份的社会保险缴纳月份收入调整系数。

2. 已缴社会保险月收入的调整系数,根据社会保险参与者自愿享受社会保险月收入的前一年临近年份的平均消费者价格指数,并以2008年平均比较基数为基础,由统计局、财政部提供,并通过以下公式确定:

调整系数 = 年t消费者价格指数(按2008年平均比较基数计算) ÷ 最近前一年平均消费者价格指数(按2008年平均比较基数计算);

其中:

其中,t:为调整期间的任意年份;

年度t已缴社会保险月收入的调整系数取至小数点后两位,最低值为1。

3. 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自愿一次性缴纳缺少的社会保险缴费期时,根据本法第7条的规定,缺少缴费期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收入经调整后,等于缺少缴费期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收入乘以调整系数为1。

4. 基于财政部统计局提供的以2008年平均数为比较基础计算的年度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越南社会保险局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已缴纳社会保险月收入的调整系数,并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的已缴纳社会保险月收入进行调整。

第11条 既有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又有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人员的退休待遇

1. 对于既有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又有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的人,其享受退休待遇的计算工龄为强制社会保险和自愿社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总和。

2. 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a) 对于参加自愿社会保险且强制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的人,其退休年龄条件按《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执行,但本款b点和c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对于参加自愿社会保险且强制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及以上,并遭受劳动能力丧失61%及以上的人,其退休年龄条件按《社会保险法》第65条规定执行。

c) 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参加自愿社会保险并且缴纳自愿社会保险满20年及以上的人员,男性在达到60岁、女性在达到55岁时可享受退休金。

3. 每月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将每月养老金领取比例乘以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收入平均水平。

对于既有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又有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一款的a、b、c、d、đ、g和i项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如果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并且按这些对象的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累计达到20年或以上,在计算月养老金水平低于参考水平时,可按参考水平计算。

4. 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收入平均水平按以下公式计算:平均水平 平均 总额 各项收入总额

工资

缴费月数=缴费基数工资缴纳月数+缴费及社会保险缴费入账月数

其中:

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工资平均水平按照《社会保险法》第72条和第73条的规定执行;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总收入,是指根据本法第10条规定调整后的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收入。

5. 退休一次性补助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00条的规定执行。

6. 一次性社会保险按《社会保险法》第102条和本法令第9条的规定执行。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基于本条第4款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收入的平均水平。

第12条 既有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又有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人员的遗属待遇

1. 对于既有强制性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又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人,享受丧葬津贴的计算时间为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缴费总时间。

2. 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的人,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而去世,由负责丧葬的组织或个人可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的丧葬津贴:

a) 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累计满12个月及以上;

b) 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但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自愿性社会保险缴费总时间达到60个月及以上;

c) 正在领取或暂时中止领取因工伤或职业病每月工伤津贴的人员已停止工作;

d) 正在领取或暂时中止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3.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而死亡,其亲属符合《社会保险法》第8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可以按《社会保险法》第87条的规定领取每月丧葬抚恤金:

a) 缴纳强制社会保险满15年;

b) 正在领取或暂时中止领取劳动事故、职业病每月津贴,并且劳动能力下降程度在61%以上;

c) 正在领取或暂时中止领取养老金,并且之前具有至少15年的强制社会保险缴纳期限。

4.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亲属在以下情况下可一次性领取丧葬抚恤金:

a)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死亡,不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b)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死亡,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没有亲属享受月度遗属津贴;

c) 属于按《社会保险法》第8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享受每月抚恤金的亲属,但希望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5. 一次性抚恤金:

a) 对于正在参加社会保险或正在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的人死亡时,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社会保险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计算,依据本法第11条第4款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收入平均水平为基础;

b) 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或暂时停止领取养老金的人死亡时,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社会保险法》第110条第4款的规定计算;

c) 对于正在领取或暂时停止领取工伤、职业病月度津贴的人,在其死亡时如果正在参加或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正在参加或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的人死亡的情况办理。

d) 对于正在享受或暂时停止领取每月工伤、职业病补助的人,如果已经一次性领取过社会保险,不再保留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则一次性抚恤金为正在享受的每月工伤、职业病补助金的三个月。

第13条。关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的人员的退休制度

1. 2021年1月1日之前开始参加自愿社会保险且累计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人,如果有意愿,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时领取养老金。

2. 对于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领取养老金,其每月养老金按《社会保险法》第99条的规定执行。

3.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领取养老金的起始时间,按《社会保险法》第101条的规定执行。

4. 内务部长规定本条第3款的具体细则。

第14条。关于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且未达到享受社会退休津贴年龄的自愿性社会保险参加者的待遇

1. 适用对象为按照本法第3条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且已达到劳动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社会保险法》第98条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缴纳社会保险期限条件,且未达到《社会保险法》第21条规定享受社会退休补助条件的人。

2. 享受条件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未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不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并提出每月领取补助的申请。

3.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享受每月津贴的时间,并符合第2款规定条件的,根据缴费时间、作为自愿社会保险缴费依据的平均收入水平或作为社会保险缴费依据的平均工资和收入水平确定,并按以下公式计算:Ttt = Mbq x 2 x N

TChtxh

其中:

Ttt: 每月领取补助的时间(月);

Mbq: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每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04条的规定计算;或者对于既有强制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又有自愿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和收入平均水平,按照本法令第11条第4款的规定计算(元/月);

N: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满12个月起计算)。如果缴费月份有零头,从01个月到06个月按半年计算,从07个月到12个月按一年计算;

TChtxh: 在办理每月社会养老抚恤金待遇时的每月社会养老抚恤金标准(越南盾/月);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时零头时间不足一个月,则四舍五入计为1个月。

4. 每月抚恤金领取时间的确定为自参加自愿社会保险人员提出书面申请且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月份起,直到办理待遇时按法律规定可领取社会养老抚恤金的年龄为止。如果按本条第3款规定公式计算的每月抚恤金领取时间超过到达领取社会养老抚恤金法定年龄的时间,则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按本条第8款规定计算领取更高金额的抚恤金。

5. 若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公式计算的月度津贴领取时间不足以使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领取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养老津贴,而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希望一次性缴纳补足部分以领取至法定退休年龄,则一次性缴纳补足部分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STmlct = (Tdt - Ttt) x TChtxh

其中:

STmlct:一次性缴纳补足部分金额(越南盾);

Tdt:自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的月份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时间(月);

Ttt: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公式计算的月度津贴领取时间(月);

退休金津贴:每月社会退休津贴的额度按照处理每月津贴待遇时的时间计算(越南盾/月)。如果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领取每月津贴时没有一次性补缴所缺部分,则每月社会退休津贴的额度按照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一次性补缴所缺部分的时间计算。

6. 若在领取每月津贴期间,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社会保险政策或条件上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每月社会退休津贴的领取年龄发生变化的,则按已解决的期限继续领取每月津贴。若领取每月津贴的期限届满时,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尚未达到领取社会退休津贴的年龄,但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希望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以领取至达到社会退休津贴年龄,则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执行。

7. 领取时的每月津贴按《社会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每月社会退休津贴标准计算。

8. 如果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公式计算的每月津贴享受时间超过领取社会退休金的年龄,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按高于社保退休金的标准领取每月津贴,高于社会退休金的每月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确定:TCtt = TChtxh + (Ttt - Tdt) x TChtxh

Tdt

其中:

TCtt: 每月津贴高于办理时的社会退休金水平(越南盾/月);

TChtxh: 每月社会退休金津贴金额按办理每月津贴待遇时的时间计算(越南盾/月);

Ttt: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公式计算的月度津贴领取时间(月);

Tdt: 从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者提交书面申请之月到达到领取社会退休金年龄的时间(月份)。

9. 当政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7条规定调整养老金时,每月津贴将相应调整。

10.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提出领取每月津贴的申请,应按照越南社会保险发布的样式执行。

第15条. 对在享受每月津贴期间死亡的人员亲属的待遇

1.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享受本条例第14条规定的每月津贴期间去世,尚未领取完毕的亲属可领取尚未领取月份的一次性津贴。一次性津贴的金额按未领取月份的数量乘以死亡前正在享受的每月津贴计算。

2. 如果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正在领取月度津贴,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去世的,由负责丧葬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

a) 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累计满12个月及以上;

b) 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满60个月及以上。

3. 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申请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的申请材料包括:

a) 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死亡登记摘录或死亡通知书复印件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b) 由越南社会保险机构颁布的亲属申报表格。

4. 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的程序如下:

a) 自领取月度津贴的人员去世之日起90天内,其亲属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本条第3款规定的资料;

b)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险机构有责任办理;如未办理,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并说明原因。

第16条. 过渡规定

1. 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已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人,按照本法令的规定执行。

2. 在2025年7月1日之前享受每月养老金的人,仍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并调整领取金额。

3.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如果之前有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包括地区补贴,除了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社会保险和丧葬补助外,还可以根据强制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一次性领取地区补贴。

4.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如果符合条件并在2025年7月1日之前享受自愿社会保险待遇,仍按照2014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5. 对于已经按每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一次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多年的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如果其中包含自2025年7月1日起的缴费时间,则本法令第5条规定的缴费补助自参与者按新的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实施,在完成之前按照已注册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期限后。

第17条. 执行日期

1.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 政府2015年12月29日第134/2015/NĐ-CP号法令关于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及自愿社会保险的详细规定,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18条. 执行责任

1. 内政部长有责任指导本法令的实施。

2. 财政部部长和中央直辖市、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确保预算用于执行本决定规定的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政策支持。

3. 每年,统计局、财政部负责及时向越南社会保险提供按照2008年平均基数计算的年度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确定根据本决定第10条第2款规定调整已缴社会保险月收入的系数。

4. 每年,越南社会保险有责任公布前一年每月社会保险基金平均投资收益率,以作为确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额、退还金额的依据,根据本法令第6、7和8条的规定,并确定月缴社会保险的收入调整系数,以便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月缴收入进行调整,根据本法令第10条的规定。在越南社会保险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布前一年每月社会保险基金平均投资收益率和月缴社会保险收入调整系数。

5. 社会保险机构有责任按照本法第5条的规定,将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与地方政府提供的贫困户、接近贫困户名单进行核对,以确定受援对象为贫困户、接近贫困户;并与国家人口数据库进行核对,以确定受援对象为生活在岛屿、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少数民族人员,并执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规定。

6. 各部部长、同级政府机构首长、政府所属机构首长、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法。

政府代理

总理副手

副总理

胡德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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